我们首先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形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24号)所指向的境外基金投资结构谈起:

(注:上图只是简化形貌境外基金结构,大部分境外美元基金可能向上泛起出更重大的伞型基金构架,上面有一个母基金,然后投资其他国家的再设子基金(孙基金),我们只是展现的一条直接投资中国境内的基金条线)
凭证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24号划定的原则,我们知道,关于这种有限合资基金在境外,GP在境外,投资人也在境外的资管营业(也就是24号通告所称的委托投资营业),税务总局划定切合如下条件的情形下:
1、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住民、投资治理人或投资司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条约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营业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源金泉源和组成情形以及各方收取用度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2、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住民的信息和凭证,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3、税务机关为认定受益所有人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是有可能关于境外基金取得的泉源于境内的种种类型所得,可以穿透到现实投资人,凭证现实受益所有人的协定身份去享受协定待遇的。这是一个大的原则,这种也没有什么争议。
那QFLP的基金结构现实上是在这个投资构架基础上的一个优化。若是凭证总局2014年24号通告所形貌的境外美元基金机构,带来的一个贫困的问题就是,中国在资源项下是有外汇管制的,这种情形嫌慰投一其中国项目都要推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很是繁杂。那我能否境外美元基金一次性向中外洋管报批一个额度,将这个额度一次性结汇进来,然后再逐步举行投资,这个就便当化了境外基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营业。那境内这个一次性结汇的主体选择什么类型呢?这个营业的自己照旧资产治理的营业,以是,各人肯定选择有限合资(这类穿透实体),而不是境内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基金来运作,这一方面是商务执法角度的思量,另一方面也是从税收角度思量,若是是法人基金,首先面临25%企业所得税,分红出境还涉及10%的预提所得税。这种结构和税负也不切合基金自己的性子,倒运于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对中国境内的创业企业股权投资。以是,QFLP在中国就爆发了下面一种结构:

以是,我们要相识到,现在QFLP的结构现实上照旧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4通告所界说的谁人资产治理营业模式下,为了便当化外资股权基金对境内企业的直接投资所接纳的形式。在这种模式下,现实上境内有限公司(GP)在许多时间只是为了建设这家QFLP的有限合资企业而注册的法人主体,许多并没有现实的职员,现实的治理职能照旧在境外,或者是委托的境外美元基金在境内的关联主体认真治理(虽然,这部分合规角度会由境外主体支付境内关联方效劳费)。
因此,我们以为,整个QFLP的结构,实质上照旧一个资管营业,营业实质上和24号通告所形貌的委托投资,即“本通告所称‘委托投资’是指非住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住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其中的‘境外专业机构’指经其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府允许从事证券经纪、资产治理、资金以及证券托管等营业的金融机构。在委托投资时代,境外专业机构将受托资金自力于其自有资金举行专项治理。境外专业机构凭证响应的委托或署理协议收取效劳费或佣金。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危害应由该非住民取得和肩负”是一样的。
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GP,若是收取治理费,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任何问题,这个自己也不需要引入常设机构看法。可是,关于QFLP而言,向上穿透的照旧境外非住民投资人(包括境外非住民企业或非住民小我私家),他们只是在境外将资金委托专业投资基金治理,不现实来华,且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的GP而言,他们也不是专门为某些非住民企业或小我私家从事资产治理营业,从而按非自力署理人看法在中国境内组成常设机构。以是,从整个营业实质角度,仅仅由于QFLP有境内GP,就将境外LP认定为在境内组成常设机构,甚至让境外LP在境内办理暂时税务挂号,这种做法值得商讨。若是按这种做法,即是把现行QFLP的机构又逼回到24号通告所述的那种纯境外机构上,这倒运于我国吸引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来华投资。
若是不认定为QFLP在中国境内组成常设机构,那此时境外LP从合资企业分得所得时,关于非住民法人LP是按25%照旧10%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非住民自然人LP是凭证20%照旧5-35%征收小我私家所得税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以为,我们在过往一直忽视了一个要害的所得税看法:

我们一直忽略了一个很是主要的问题,就是在所得税领域,有一个应税所得的盘算方法和所得税税率的匹配问题。
这个看法怎样明确呢?我们首先举香港的案例,好比,在香港的所得税现实有三大税种:
1、薪俸税:所得盘算方法=入息总额-扣除总额-免税额总额,对应的税率是2%-17%的逾额累进税率。(虽然可以和按15%标准税率和所得盘算要领算出来的税额孰低取舍);
2、利得税:所得盘算方法=总收入-可扣除支出(包括租金、人为、折旧、采购本钱、广告宣传费等),有限公司税率为所得200万港币以下8.25%,凌驾为16.5%;个独或合资,200万港币以下7.5%,凌驾为15%;
3、物业税:所得盘算方法=出租收入*80%,税率为15%,不可扣除折旧等支出。
可是,若是你作为一个香港的小我私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取得了薪俸所得,自己搞个独合资创业也取得了谋划所得,尚有物业出租收入,那你可以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小我私家评税(personal assessment),若是是按PA的要领,他就可以把你上诉三类所得所有合计在一个按利得税的要领去盘算所得(好比你取得的物业出租收入就可以扣折旧),可是,这三类所得若是申请了PA,凭证利得税的方法去统一盘算了应税所得了,他匹配的税率就不再是薪俸税或物业税的税率,而是利得税的税率了。这就是我们探讨的所谓的“应税所得的盘算方法和所得税税率”匹配问题。我以为,这是我们在税收理论层面没有对这个问题有清晰熟悉。
也就是说,若是我们不以为QFLP在中国境内组成常设机构的话,关于非住民法人LP是按25%照旧10%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非住民自然人LP是凭证20%照旧5-35%征收小我私家所得税呢?过往,我们关于境外的法人LP许多在征管实践中都是按10%的税率来盘算的。
可是,我们要转头来看境内有限合资企业,关于有限合资企业,凭证我国现行《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则的划定,我们关于合资企业的所得,在“先分后税”的条件下是划分为两个所得类型:
1、 谋划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在谋划所得中);
2、 股息、利息、盈利所得
要注重,我们凭证合资企业先分后税在盘算谋划所得时,我们分的这个不是收入、本钱、用度,而是凭证现行《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和相关财税文件盘算出来的一个所得:
谋划所得=收入-本钱-用度-填补以前年度亏损
若是集中对应到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的盘算:
谋划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本钱-转让环节用度-基金一样平常用度-业绩酬金(Carry)-填补以前年度可填补投资退出亏损
这个是非住民法人LP分得的所得的盘算要领。关于这种盘算要领算出来的所得,他匹配的所得税税率事实是10%照旧25%呢?
现实上,从《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就可以得出谜底,由于若是你对非住民企业取得的泉源于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即适用10%的税率),他的所得的盘算方法凭证《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划定:“转让工业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工业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若是非住民法人LP取得的泉源于境内的股权投资退出所得,要凭证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他的盘算要领是:
1、 投资转让所得只能是按单笔投资退出盘算;
2、 在盘算所得时,只能扣除投资本钱,不可扣除合资企业的一样平常治理用度和业绩酬金;
3、 由于是按单笔投资盘算,差别退出项目的盈亏不可互抵,更谈不上填补以前年度退出亏损。
以是,这时间我们就看到,若是QFLP凭证从合资企业分得的所得来盘算交税时,所得的盘算方法现实上并不是按《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方法来盘算所得的,你此时适用10%的税率来盘算所得税,就属于我们说的所得的盘算方法和所得税税率的不匹配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现实早就无意间在小我私家所得税中触及了。各人还记得,在创业投资有限合资企业中,小我私家LP是凭证20%照旧5%-35%交税的争议吗?在《财务部 税务总局 生长刷新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小我私家合资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中,虽然我们强调了创业投资的认定,可是在详细到自然人关于工业转让所得的所得税盘算中,已经和《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协调了,就无意识中,我们已经注重到了所得的盘算方法和税率的协调问题。
在《小我私家所得税法》中,单独“工业转让所得”的所得盘算方法就是转让收入-转让工业净值-转让环节相关税费,这个税率是20%。工业转让所得单独按笔盘算、盈亏不可互抵,不可扣其他用度。可是,若是是你谋划所得,那就正常一揽子算所得,不但能扣本钱、还能扣合规的种种用度,更可以填补当期和以前年度退出亏损。以是,我们在财税[2019]8号,虽然允许创业投资有限合资基金小我私家LP取得的合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可以按20%,但在所得盘算方法上,不可扣合资企业的用度,不可扣业绩酬金(Carry),但有限放宽了差别投资项目退出盈亏可以在一个年度内相互抵消,跨年照旧不可以。这现实上就是我们提到的谁人看法,即所得的盘算方法和所得税税率的匹配问题。
因此,回到QFLP上,若是境外LP就是非住民自然人,那凭证现行的税规则则,他的所得税税率就是5%-35%,而不是20%。这个和所谓是否组成常设机构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最后,我们进一步剖析,万万不可引入QFLP的常设机构看法,引入这个看法会彻底把问题搅散。现在就是这样,引入常设机构看法,那境外LP是否要办理暂时税务挂号,凭证25%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涉及股息10%的预提所得税?若是组成常设机构,合资企业取得境内企业股息分红,能否按住民企业股息所得免税呢,等等一系列看法问题就彻底杂乱了。
同时,为什么我们强烈阻挡在QFLP中引入常设机构看法,现实上尚有和税务总局另外一个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8年第11号)第五条衔接的问题:
五、有关合资企业及其他类似实体(以下简称“合资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遵照中国执法在中国境内建设的合资企业,其合资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住民的,该合资人在中国负有乃岚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住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二)遵照外国(地区)执法建设的合资企业,着实际治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但有泉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住民企业纳税人。除税收协定尚有划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资企业是缔约对方住民的情形下,其在中国负有乃岚义务的所得才华享受协定待遇。该合资企业凭证《非住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治理步伐》(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60号宣布)第七条报送的由缔约对方税务主管政府开具的税收住民身份证实,应能证实其凭证缔约对方海内法,因住所、寓所、建设地、治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缔约对方负有乃岚义务。
税收协定尚有划定的情形是指,税收协定划定,当凭证缔约对方海内法,合资企业取得的所得被视为合资人取得的所得,则缔约对方住民合资人应就其从合资企业取得所得中分得的响应份额享受协定待遇。
若是在QFLP中引入常设机构的PE看法,那即是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8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24号所做的起劲彻底白搭。引入PE看法,那尚有啥其他的境内外合资的投资人,穿透享受协定待遇的问题呢!
在这一点上,我们看到着实香港税务局是想的很清晰的。现在的协定待遇的享受是分所得的类型的,不可混在一起算;煸谝黄鹚憔兔环ㄏ硎苄ù。而利得税的盘算方法就是把所得所有混在一起算了。因此,香港税务局说得很清晰,你向税务局申请Personal Assessment,条件是你必需是香港的税收住民才可以。若是你是非住民小我私家,是不可申请PA的;痪浠八,若是你是非住民小我私家,那你的薪俸所得,就按“受雇所得、非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所得”享受协定待遇,谋划所得按是否组成PE享受协定待遇,租金所得按特许权或其他所得享受协定待遇,不可混在一起申请PA,不然就没法享受协定待遇了。
因此,在现在穿透实体(合资企业)要享受协定待遇,鉴于协定待遇的享受是分详细所得类型的,因此,你所得税制度必需知足三点:
1、 享受协定待遇,必需所得要分类盘算,不可混淆盘算;
2、 穿透实体怎样识别现实受益所有人的住民身份(我国24号通告和11号通告解决的);
3、 穿透实体现实受益所有人享受协定待遇的比例盘算规则
只有这三个条件都划定清晰了,这类跨境合资穿透实体的协定待遇享受问题才华明确。以是,我们看到的是,虽然总局2018年11号通告试图明确合资企业的合资人协定待遇享受问题,可是这个文件划定现实基础无法落地实验。由于,他只解决了第二点,第一点的所得分类盘算问题没有解决(这个涉及和小我私家所得税中关于合资企业所得的盘算,能否对QFLP出台类似创业投资合资企业特殊的所得盘算规则,这个需要协调财务部);第三点也没解决,由于好比股息所得享受协定待遇,不但要识别是受益所有人现实税收住民身份,协定往往对持有比例尚有要求,穿透实体下怎样穿透盘算现实持股比例,这个问题没解决,11号通告现实也无法落地。
再进一步的看关于第一点,要享受协定待遇需要解决的所得分类盘算问题,好比在小我私家所得税中,我们综合所得=人为、薪金所得(受雇所得、非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所得)+劳务酬金所得(自力小我私家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我们怎么解决非住民小我私家既要按综合所得盘算,若是又可以享受协定待遇,此时咋办呢?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在《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住民小我私家和无住所住民小我私家有关小我私家所得税政策的通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35号)第四条就直接关于无住所小我私家划定,你要享受协定待遇,就必需把你综合所得照旧拆分回各个类型所得,划分盘算适用协定,那你划分盘算,就涉及所得盘算方法和税率匹配问题。以是,这个问题我们现实并不生疏。
最后,关于QFLP未来的税制刷新偏向,在现行合资税制下,关于境外法人LP分得的合资谋划所得按25%,境外自然人LP按5%-35%现实是准确的,这不是所谓常设机构问题,而是所得盘算方法和税率的匹配问题。但这种混淆的所得盘算方法就无法真正享受协定待遇(幸亏我们无心插柳,在合资中把股息、利息单独列出来了),要享受协定待遇,就必需把所得分类出来盘算。以是,未来若是要思量到QFLP真正享受协定待遇,我们要思量对QFLP基金设定一个单独的税制,好比这类合资企业:
1、 不按年盘算,直接就按单次退出单独盘算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
2、 纳税时点也不按年汇算,就是在现实退出,利润汇出境外缴税;
3、 按单独类型盘算所得,匹配所得盘算方法和税率,不给扣除其他用度;
4、 在此基础上,明确境内合资+境外合资中穿透识别受益所有人住民身份、按现实分派穿透盘算现实受益人持股比例用于享受协定待遇
既要穿透实体,又要享受协定待遇,你的做法一定是按上面的办法去做。以是,许多企业到美国投资,会选择用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美国的LLC就是一个穿透实体,你们可以看看,美国税务局若是允许LLC的非住民股东享受协定待遇,是否也是遵照我们提到的上面几个大原则的。这就是税法内里保存的客观纪律问题。
作者:众赢国际税务集团天下手艺总监/合资人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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